关系食品安全 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容忽视
时间: 2014-01-06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生产企业和质监部门的重视。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指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其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也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食品的包装标签更是不容忽视。但是,对于产品标示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标明的内容能否满足国家法规、标准及实际应用的要求,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产品信息,是否便于消费者选购等诸多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食品标签缺印、漏印、涂抹或标错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对选购食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目前市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情况,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联合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部分超市售卖的预包装食品展开了调查。调查组分别从以上三个地区的超市购买了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买较多的预包装食品,每个地区购买25种,共购买了75个样品。此次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情况大部分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但是仍存在个别问题,需要企业严格整改并执行。 产品必标信息标不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此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 此次调查共涉及75种预包装食品,其中有3种预包装食品并未将上述必须标明的标签项目标示完全,分别为上海乐购购物中心(七宝店)销售的品品牛板筋、香香嘴卤汁豆腐干和广东省华润万家(天河东店)购买的约克小馆黑胡椒鸡排堡。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强调,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食品包装标签,避免出现缺印、错印的现象。食品包装标签缺印、错印对消费者正确选购食品、了解食品的安全、营养情况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也是企业对自己所产食品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不负责。 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仍有错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被调查的75个预包装食品样品中有72个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是正确的,3个标注方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不符。 董金狮建议,食品添加剂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明确标示,只标示添加剂类别名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食品企业应严格把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的方式标注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标注混乱存争议 此次调查中发现,配料表中比较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多数预包装食品将"食用香精"或"食用香料"标示在"食品添加剂"项中,但是"食用香精" 或"食用香料"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呢?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中有"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