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时间: 2014-04-21
2014年4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号公告,订定“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 本规定用词,定义如下: (一) 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轭反式脂肪(酸)之总和。 (二) 碳水化合物:即醣类,指总碳水化合物。 (三) 糖:指单醣与双醣之总和。 (四) 膳食纤维:指人体小肠无法消化与吸收之三个以上单醣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质素。 (五) 营养宣称:指任何以说明、隐喻或暗示方式,表达该食品具有特定之热量或营养素性质。 三、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方式,须于包装容器外表之明显处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标示之内容: (一) 「营养标示」之标题。 (二) 热量。 (三) 蛋白质含量。 (四) 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五)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六) 钠含量。 (七) 出现于营养宣称中之其它营养素含量。 (八) 厂商自愿标示之其它营养素含量。 自愿标示项目如为膳食纤维,则得列于碳水化合物项下缩一排,于糖之后标示;胆固醇得列于脂肪项下缩一排,于反式脂肪之后标示。 四、包装食品之热量及营养素含量标示,除第二项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择一办理: (一)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二)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参考值百分比」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对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另注明所标示各项营养素之每日参考值;对未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未满一岁婴儿食用之食品,应以前项第一款之格式标示;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前项第二款之格式标示。 五、 包装食品各类产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应考虑民众饮食习惯及市售包装食品型态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建议食用量(须为整数)作为每一份量之标示。 六、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之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固体(半固体)以公克表示,液体以毫升标示。 (二) 热量以大卡标示。 (三) 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公克标示。 (四) 钠、胆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标示。 (五) 维生素、矿物质之单位标示应以附表二规定办理。 (六) 其它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 需经复水之食品,如有营养宣称,且其宣称基准以复水后之营养素含量计算时,应以复水后为标示基准;如未营养宣称,得以复水前或后为标示基准,其冲泡方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