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15-08-28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上海市食药监局昨天宣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透露,畜肉、蔬菜、粮食中的大米、禽类中的活禽将成为首批可实现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其他类别的食品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限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追溯管理还需要一段时间推进。上海将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让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现可追溯。 根据《办法》,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它们在上海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这些环节的相关信息,都要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追溯管理。不过具体追溯起来,各个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难易度不同,现有的产业基础以及消费者接受程度也不同,所以有些能马上实行追溯,有些还有待研究推进。 以水产品中的淡水鱼为例,消费者有活杀烹饪的习惯,难以接受预包装的冷鲜鱼,这导致淡水鱼无法形成有规模的定点屠宰和包装环节,而来自“五湖四海”的淡水鱼便跳过这一环节,销往各农贸市场,对相关信息的追溯构成挑战。据透露,上海已有部分试点采用在鱼鳃上插电子标签的做法,但这样追溯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较高。是否有“性价比”更高的办法,还需要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起拿主意。再以豆制品为例,许多豆制品即使出厂时进行了预包装,但到了流通环节,更习惯拆包买卖,为来历不明的豆制品混入“正规军”提供了空间,很难保证追溯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不彻底推进豆制品的预包装产销,杜绝散装卖的问题,要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就成了一句空话。 为确保《办法》有效执行,上海还明确了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将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生产经营者,将被责令改正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