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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
根据规定,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量保健食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临时进口,可以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内使用。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境外保健及特医食品“临时进口”政策即将正式实施。在新政实施之际,财政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五部门于上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
(一)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通知》规定免税对象主要包括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上单位进口规定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名单由海南相关部门认定,动态调整。
使用范围方面,《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关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应该在先行区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不得转让。
(一)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量应符合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按照现行国内环节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四)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患者违反规定再次销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管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上述转让、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
《通知》特别强调此政策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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